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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住建委反馈“共有产权房”:属产权类住房 可办落户入学

2017-08-16 21:34:18 来源:

新华网北京8月16日电(王日晨) 日前,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财政局、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《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》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8月14日,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公告对上述两项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反馈。针对群众比较关心的落户、入学等事宜,市住建委表示,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,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。

面向“新北京人”

北京市住建委表示,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完善住房供应体系,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,满足基本住房需求,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《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》(建保〔2014〕174号)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《办法》。

本次《办法》突出的重要亮点,主要包括“新北京人”分配不少于30%。各区人民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,其中,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%。

另外,实现网上申请。符合条件的家庭,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(房管局)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,在线如实申报家庭人口、户籍、住房等情况,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。让“数据多跑路、百姓少跑腿”,实现高效、便民服务宗旨。

还有规范退出机制。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,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。同等价格条件下,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,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;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,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。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,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。

至于新老政策衔接方面,《办法》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、出售管理,仍按照原规定执行。《办法》施行后,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《办法》执行。

按规办落户、入学

关于《办法》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,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群众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单身申请家庭年龄、离婚限制年限、住房转出记录、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、入学等方面。

有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过高,但同时也有群众赞成,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。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“先租后买”,形成梯度消费。据此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一步将制定支持政策,引导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,实现有效衔接。

关于能否落户、入学等问题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应,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,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、入学等事宜。同时,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,也已在《办法》中明确仅限制“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”的情形,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,不受此限制。

另外,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,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,符合回归自住属性、杜绝投资投机需求。同时,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“无住房转出记录”明确为“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”的意见建议,在《办法》中予以修改。

东城、西城等区房源方面,《办法》第五条已规定,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。根据规定,东城区、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,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。

加快形成长效机制

所谓“共有产权房”,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,可按个人与的出资比例,共同拥有房屋产权。房屋产权可由和市民平分,市民可向“赎回”产权。实际上,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,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。

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未来推行《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》具有重要意义。

一是有利于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。市十二次党代会提出,要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,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和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有利于抑制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,让住房制度更加公平合理,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,加快形成符合首都特点的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,帮助更多的人实现住有所居。

二是有利于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,通过实行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,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“使用权”让渡给首次购房人,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,充分减轻购房负担,最大限度支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,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,和老百姓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。

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平抑房地产价格。本市正在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,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推出,通过合理定价,分配更加公平合理,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,将对我市房价平稳运行起到有效推动作用。

  (作者:王日晨)  (出处:新华网 2017年08月16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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