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0平米住房三年涨价200万 房子被判按3年前价格卖
港人谢先生看着拿在手里的判决书一筹莫展,他为了深圳的一套小房子打了3年官司,终于有了结果,如今市价逾330万元人民币的房产,被判按3年前的价格强制交易。而当年合同签订的价格是多少?143万元人民币。
近200万元的差价,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原来,谢先生打官司的这3年,正是房价猛涨时,深圳房价大幅飙升,普遍出现卖方违约的现象,法院收到大量的房产交易纠纷。当时很多关注房地产纠纷的律师们都忠告买卖双方,尽量协商解决合同纠纷,修改合同、补偿差价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等,不要闹到法院,以免耽误了买卖的时机。现在看来,谢先生的案例恰恰成了一个反面的注解。
文/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纳
官司缘起:
3年前143万元卖房
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,谢先生的妈妈郭女士名下拥有南山一套小房产约40平方米,2014年10月19日,郭女士与买家赵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,以143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赵先生。根据双方合同,赵先生要先支付定金10万元,然后去办理银行按揭,双方还约定了资金监管、赎楼、过户等方面的一些细节和时间,并约定了违约金为转让成交价的20%或者双倍订金。
但后来,郭女士却提出不卖了,双方闹上了法庭。2014年12月,涉案房产被法院封存,双方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旅。
为什么郭女士不想卖了呢?她的儿子谢先生告诉记者,当时卖房是因为家人有一笔贷款在当年12月到期,急需现金周转,所以才与赵先生签下了比市价要低的买卖合同。谢先生一家希望赵先生能尽快办理交易手续,让他们可以拿到钱去还贷,可是赵先生却一拖再拖,结果在约定时间7天后才完成资金监管手续。
谢先生认为,赵先生延迟了整整7日,是其违约在先,这也导致了谢先生家人没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,而被迫借了100多万元的高利贷。也就是说,郭女士一方认为,是买家违约在先,所以才拒绝履行合同。
一审结果:
判卖方支付两成房价的违约金
从案件到审理,时间又过去了大半年。2015年8月,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。谢先生告诉记者,这时的房产价值已经超过了260万元。这中间正好就是经历了“3·30房产新政”。
案件一审时,郭女士提出一个观点,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郭女士名下,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出售时并未取得其丈夫谢老先生的同意,因此买卖合同应属无效。这个观点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,一审法院也因此不予支持赵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。
但一审法院也认为,郭女士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,也是明显违约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,要承担违约责任。因此,法院支持赵先生要求郭女士支付违约金28.6万元(房产转让成交价的20%)的诉求。
一审判决的时间是2016年12月,这时房产已经价值过300万元了。
二审结果:
房产最终被判强制交易
对于这个结果,双方都不服,都提起了上诉。二审时,赵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经过公证的来自香港的《法律意见书》,该意见书说明,在香港已婚女性取得的财产,须全归该女性所有,犹如未婚时一样。而郭女士也和丈夫共同做了一份公证声明,涉案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。
二审法院认为,关于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,应该适用郭女士夫妇两人经常居所地香港的法律,因此应该认为涉案房产为郭女士个人所有,郭女士有权独自处理房产交易。所以,法院支持赵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。
最终,二审判决,双方按照当年签订的交易合同继续履行。赵先生一方继续支付剩下的款项133万元(扣除定金),郭女士则需要在收到款项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。
这个判决是今年做出的,如今涉案房产价格已经超过330万元。
对于这个判决结果,谢先生表示不服,目前他正在准备材料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。
(作者:王纳) (出处:广州日报 2017年09月15日)声明:转载上述内容属于广告或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不代表东方财经网的观点。文章内容仅供参考,不构成投资建议。投资者据此操作,风险自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