卖房买房耍太多心眼 当心聪明反被聪明误
羊城晚报记者张璐瑶 通讯员 政法宣 刘强 郝飞
楼价上涨,业主与买家签了合同后又反价;限购令下,借用他人名额买房规避政策……买房卖房的背后隐藏着哪些风险?14日,广州市委政法委联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广州仲裁委”)就老百姓最关心的“楼事”问题发布一批类案。
广州仲裁委透露,近年来,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,涉房地产纠纷呈爆发式增长。仅2016年,该委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就有4575件,占全部传统案件数的29%。涉房地产纠纷案件中,因反价导致纠纷的案件最常见,占32%,因限购导致纠纷约占7%,因按揭贷款无法及时办理导致纠纷占13%,其他因房产中介、逾期交楼、逾期办证、房屋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占48%。
广州市政法委透露,在广州各级法院审理的涉房产纠纷类案件中,还有诈骗分子借楼市的热度,通过伪造房产证、签订合同等方式进行诈骗。
“有些市民看房价涨得快,宁愿反价。实际上,因反价导致的违约,违约方需赔偿的损失可能远高过违约金,甚至要赔上房价上涨的差价。”广州仲裁委副主任李非淆说。
案例1
网签后房价大涨,一房两卖受双重惩罚
2016年1月,刘某将其名下位于天河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雷某,售价200万元,双方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并办理了网签手续。雷某向刘某支付了订金10万元。
此后,房价大幅上涨,刘某动心了,宁愿付违约金,又于2016年6月将上述房产以260万元价格出售给丁某,并与丁某签订《买卖合约》。
由于涉案房产已办理网签,刘某与丁某签订的《买卖合约》无法办理网签,后续交易也无法进行。丁某遂申请仲裁,诉请解除《买卖合约》,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,并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产。
雷某也申请仲裁,诉请解除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要求刘某退还已付订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。由于丁某、雷某均为守约方,刘某为违约方,最终刘某不但没有卖成房产获得收益,还向丁某支付了违约金,向雷某赔偿了房屋差价损失。
案例2
规避“限购令”,“合伙买房”吃了大亏
张某欲在广州投资房产,但不具有购房资格,遂找到有购房资格的朋友李某,协商以其名义购房,一人出钱、一人出“人”,日后房屋收益以73比例分成。
2013年6月,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 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购买萝岗区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。张某实际支付了首期款及相关费用,并每月还贷。
2015年初,开发商通知李某收楼。李某要求张某先行向其支付10万元,才同意前往办理收楼手续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,产生纠纷。张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李某退回张某代付的首期款32万元、相关费用3万元及按揭还款8万元,获得法院支持。李某无力偿还银行后续按揭贷款,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,代李某向银行偿还贷款78万元。
此后,开发商申请仲裁,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30多万元,最终获得支持。
风险提示
广州仲裁委提醒,“一房两卖”有风险,卖家反价,买家有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或违约金,卖家可能因两头违约受到双重惩罚。“违约方无法主动解除合同,如果因反价导致合同解除,违约方的损失不限于违约金,很可能就是房屋差价”。
同时,市民在买房时一定要查看涉案房屋是否已网签,签订合同后,也要尽快办理网签手续,以保证自身权益。
风险提示
广州仲裁委提醒:此种“借名买房”的交易方式,双方一旦发生分歧,极易产生纠纷。对双方来说,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,往往都受到重大经济损失。
(作者:张璐瑶) (出处:羊城晚报 2017年09月15日)声明:转载上述内容属于广告或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不代表东方财经网的观点。文章内容仅供参考,不构成投资建议。投资者据此操作,风险自负。